摘要
19世纪末,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民意代表机关为行政机关设立了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打破了民意代表独享立法权的格局,而立法权只能由民意代表机关行使,这如同数学公理一样为人们所熟知。为此,行政立法权一出生就被烙上了不正当的印记。19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围绕行政立法权是否具有正当性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争论,这场争论是民意代表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博弈,是行政的必要性(效率性)和合法性的争论,而实质上是现代行政效率与传统正义价值的一次交锋,行政立法权的正当性在于行政立法权符合人民主权和法律体现人民意志两原则。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91-98,共8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