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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不办房产证,买房人维权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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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杨先生与开发商于2013年4月1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购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的商品房一套。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为杨先生办理产权证,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杨先生在规定期间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则开发商按已付房屋价款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作者 葛涛
出处 《中华建设》 2015年第11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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