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9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加强本市河道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河道管理,必须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安全的义务。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7期23-24,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