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8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邮票、集邮品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邮政通信的正常进行,促进集邮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票是指国家统一印制发行的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和专用邮票等。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7期35-36,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