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5年第5期819-826,共8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