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支树平
2015年8月2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以下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年第33期36-38,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