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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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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支树平 2015年8月2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以下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年第33期36-38,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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