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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对定罪证明标准的影响——以引入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为核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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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定罪证明标准是建构与解构、证实与证伪、静态判断与动态推理多维互动的结果。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缺乏解构的逻辑基础,忽视以证伪方法为核心的出罪机制,在推理过程中片面强调静态的形式印证,这些缺陷造成了认定犯罪信息的不对称,并且使裁判带有一定的恣意性。阶层式构罪思维则能与定罪标准实现契合,它为建构与解构的统一、证实与证伪的结合、静态与动态的衔接创造条件。在相关制度保障的基础上,引入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法官就能够理性地认定犯罪,使裁判符合确信无疑的标准。
作者 李昌林 兰江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105-111,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校级)一般项目(XZYJS201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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