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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债权和债务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分红所得的涉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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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某公司系两个自然人股东(王骏和林军)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骏和林军各占公司一半的股份.2014年底,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30万元,经研究决定对两股东各自分配红利7万元,但是分配形式却很特殊,董事会决议分配方案如下:(1)将公司持有的对甲公司应收账款8万元(未提取坏账准备)以及所欠乙公司应付账款3万元作为红利分配给王骏。
作者 蔡强师
机构地区 天华公司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5期34-35,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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