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对归集到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不计算在内.请问,上述政策应如何应用?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5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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