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本公司于2010年以“招、拍、挂”方式购买土地20亩,为商业用地,当时土地交易价格为150万/亩.2012年政府为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政府将该宗土地收回,政府用另外一宗同面积、同性质的土地置换,并且双方互不找差价,被置换的土地置换时的市场价格为400万/亩,置换的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土地置换分别签订了土地收回与土地出让两个协议.请问:1.土地置换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置换的土地成本应当如何扣除?3.如何确认置换土地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6期74-75,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