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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惩治贪腐犯罪标准不可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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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贪污、受贿的定罪起点标准,是一个长久以来颇具争议的问题。在现行刑法修改讨论中,有的主张坚守,有的则主张修改和突破。而主张修改的理由也各不相同,有的认为随着社会的发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贪污、受贿5000元就追究刑事责任,太过严苛。另有一些主张修改的意见认为,官员贪污受贿原本就是职务犯罪,其危害不能仅仅用占有或者收受的财物数额去衡量。
作者 游伟
出处 《检察风云》 2015年第23期30-31,共2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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