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狭窄,适用条件模糊,欠缺正当适用程序,且既由检察机关决定,又由检察机关负责监督考察,其决定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导致有些检察机关不愿适用。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包括适当扩大其适用对象,将附加条件分为负担和指示两部分,适用程序从仅仅听取意见到举行公开听证,并取得被害人同意,监督考察从检察机关负责转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时,应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78-85,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侦查程序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1BFX118)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