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格式合同作为"双刃剑",其在效率价值之外带来的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对契约正义的调整。从实然效果分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应确立以司法规制为中心的模式。而在格式合同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引入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得出与传统民商法思维不同的司法标准和司法结论。同时,在将经济法的理念引入民商事审判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条经济法实施的它途。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20-131,共12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swu1509512)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