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各种已有制度演变理论(通常被不够周延地称为"制度变迁理论")都不尽如人意,就需提出新的解释。制度作为组织制定的规则,会有增减和变迁这两种演变形式。制度既然是组织制定的,其变更也只能出自组织而非其他任何东西。组织制定和变更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但因组织中的制度安排者存在多种类型,使制定、变更制度的目的变得不一定是组织本身的目的,而是制度安排者自己的目的。不管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者,均会在四个节点变更制度。同时,制度也会在变换制度安排者之后发生变化。因此,所有制度变更都是因为制度安排者要变。虽有五种外部因素会对制度安排者的制度意图产生影响,但都起不了决定作用。既有制度究竟能不能变,尤其是究竟何时变和怎么变,最终还是得由制度安排者决定。
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1-45,共5页
Tianji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制度性后发优势研究"(项目号:14YJA72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