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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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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有关规定,为落实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现就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以下简称库存化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处 《税收征纳》 2015年第11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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