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官裁判行为视角出发,针对法官不加辨析地盲目相信司法鉴定意见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剖析。除了对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存在认识偏差,混淆了鉴定意见与事实裁判、鉴定活动与科学活动的相互关系外,也在于对鉴定活动的法律规制出现根本错位,忽视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约束,缺乏对法官误判、错判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在我国以自由心证为主导的制度环境尚不具备的前提下,构建司法鉴定规则应重在规范法官的裁判行为。以程序规制和意见采信为重点,确立审鉴分离、法官独立裁判规则;赋予当事人参与委托鉴定权,确立当事人对鉴定人不出庭质证的司法救济规则;凡被法官采信的鉴定意见,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确立裁判文书说理论证规则;强化对法官裁判行为的监督约束,建立主审法官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49-152,共4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南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13K121)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XJK014BGD007)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14YBA069)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