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流行着一种模糊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认识,以为法治的作用是万能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西方式的法治是唯一正确的社会治理模式,并因而贬低中国文化,认为中国传统上法律与道德混淆不分,重人治,轻法治,非但未能走上现代文明,反而导致了中国近代以来的落后和屈辱。本文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既强调人的内心自觉,又重视外在的规范约束,主张内外兼治,礼乐双修,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本文还认为,中西法律所塑造和期待的"人"截然不同,前者重人伦,后者重物利,这也是促使中西法制异趣的关键所在。法治的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过度拔高,必须在一定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念以及教育、文化和经济体制等条件配合下方能发挥正面的、积极的效用。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并未过时,不但仍有其合理性和生命力,而且从长远的意义上看,乃是最健康、最理想、最具可持续性的社会发展模式。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80-90,共11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清律例>疑难条文及相关制度背景考论"(项目编号:12BFX016)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清代回变与清代法制"(项目编号:2014z0408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