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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共政策”的界限——以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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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语词的使用和对我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实践的阐释,以确定"公共政策"在我国的适用边界:司法主权、司法管辖权不能够成为我国公共政策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成为公共政策内容;仲裁结果是否合理不能成为我国公共政策的内容;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基本原则以及善良风俗不能成为公共政策内容。
作者 李洋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新西部(中旬·理论)》 2015年第12期75-76,共2页 New Wester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1辑,2009.10.1.P124.
  • 2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他字第3号复函,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2—18.
  • 3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他字第12号复函,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5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109-112.
  • 4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92.

共引文献31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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