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的"产品"实际是指"工业产品"。现行刑法关于工业产品安全的条文规定仅仅采取的是结果犯的模式,并不能适应当前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犯罪行为,应当顺应当今刑法发展之趋势,引入具体危险犯的模式,适当提前介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犯罪行为的规制。在处罚上,应采用无限额罚金制,这有助于便利地惩治此类犯罪行为。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77-80,共4页
Tribune of Study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四川省教育厅2014年人文社科类项目"工业产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机制研究"(14sd11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