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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维权法律思考——以“11超日债”的债券违约事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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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4日,上海超日公司因不能按约支付债息,导致其发行的债券违约,是首家债券违约案例。该债券违约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超日公司涉嫌欺诈;二,保荐机构未尽责;三,评级机构未尽责。该事件的积极意义主要如下:一,释放债券风险;二,增加债券购买者对风险的认知能力;三,加强市场竞争力。超日公司违约,权利人可积极主张维护自身权益。若上海一中院裁定重组,法院将为该公司指定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积极争取经济权利。若上海一中院不裁定超日公司破产重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 江文强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第27期253-253,共1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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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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