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债权切实实现性等特性。物的担保、人的担保、金钱担保、某些优先权以及所有权保留符合这三种特性,应为债的担保。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履行抗辩权、债的保全、预告登记、抵销等制度措施没有满足这三种特性的要求,仅在保障债权切实实现方面优于普通债务及民事责任,故不能算作债的担保,只是具有担保作用。保证金的类型较多,属性复杂,有些属于债的担保,有些则否,不可一概而论。特定账户之上设立质权时,形成物的担保,于其不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关于质权设立要件的规格时,便不属于债的担保,仅为债的关系的标的物。只有构成担保的措施方可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虽然具有担保作用但并非担保的措施不得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规定。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09-123,共1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3AZD06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