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三处"证据"表述,但其含义不尽相同。48条第一款中的"证据"意在强调证据的功能,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是对刑事证据内容的解释,暗含证据的关联性;第二款处的"证据"通过列举八项证据种类,意在强调证据的法律形式,体现了证据的法规范属性。第三款中出现的"证据"综合了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证据内涵,是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只有在内容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在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的才是证据,但此时的证据还需经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确证属实后才能最终作为定案的根据。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04-108,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检察环节刑事错案成因与对策的实证研究”(14CFX02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讯问录音录像理论及实践问题研究”(14SFB3002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