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报载,北京大兴一户农民几年前将自己的房子以3000元卖给一位城里人。后来该房要拆迁,补偿款为70万。卖了房屋的农民便坐不住了,将城里人告上了法庭。法庭居然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曾多次发出通知,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于宅基地买卖在现实中发生频率增加,关于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当然就成了司法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08年第1期414-421,共8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农村地权改革研究”(02JA8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