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土地征收的一般理论土地征收是当代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公法行为,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性地将私人或集体所占有、使用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国家强制性。土地征收主体限于国家,是国家基于主权者地位,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私人或集体土地权利的强行取得。国家征收土地的权力,不是基于国家所有权,而是作为国家对内最高统治权的主权的行使,相对人负有容忍义务。第二,权利变动性。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08年第1期422-429,共8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西南大学法学院“三农政策法制研究——农民及土地权益保护”课题组,西南大学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流转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