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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兼评我国《物权法》第42条、121条、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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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经××省××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公司投资450万元在××区设立。同年3月与××区××乡××村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荒山23亩,租期为50年。2004年9月,该公司与××村签订拍卖非耕地使用合同书并经公证,该公司按照合同书的相关规定支付了出让土地款。2006年5月××区的政府批复同意该公司有偿使用荒山。
作者 张先贵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09年第1期206-212,共7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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