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抵押作为一项重要的交易保证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由于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仍系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且继续占有抵押物,这就使得抵押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抵押物作出处分。而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时,则会面临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抵押人对抵押物实施法律上的处分时,《物权法》第191条作出的权利配置模式是,抵押人是否可以处分抵押物应由抵押权人决定;在抵押人对抵押物实施事实上的处分时,《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权人有维持抵押物价值的请求权。本文认为。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0年第1期168-181,共14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