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冠名合同的称谓与类型冠名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冠名方支付对价而对被冠名方在其支配的对象化事物的名号前加以冠名的权利。冠名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冠名权交易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日渐盛行,尤其在节会赛事、楼宇场馆、节目道桥等处更为常见,项目运作方借此增值融资、冠名方借此扩张品牌,实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合作互惠的良性发展。例如,英国巴克莱银行2009年10月再次续约,以3年8225万英镑的冠名费继续成为英超联赛的冠名商。上海演艺中心自2011年起正式冠名为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这是首个接受冠名的中国体育娱乐场所。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2年第1期65-71,共7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科研基金项目(2008437)
上海市教委2012年科研创新项目(12YS07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