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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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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土地征收补偿的历史源流及其性质考察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时代,由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出。他认为,土地征收的基础在于领主对其臣民有'最高统治权',依此原则,为'公共用途',领主便可以取得私人土地。但国家在如此行为之时,必须对受损失的私人予以补偿。在18世纪之前,只要是为了公共用途,私人土地即可被征收,不需特别的法律作为依据。直至法国大革命之后,在自由法治国家的理念之下,才将土地征收的补偿要件列入宪法之内,使其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作者 袁晓东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2年第1期197-211,共15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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