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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民法之维(代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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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我国早已宣布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但在民法的视域中,真正的市场经济时代并未届临。因为,民法的市场经济标准无非就三个:主体的平等程度;行为的自由程度;客体的可交易程度。关于主体的平等性问题,看似永恒而抽象,实则我们在生活中随时随处都能充分感知。譬如,同为中国大学的研究生,却在接受教育过程中会遭遇不同的待遇:生源性质区分为计划内、计划外,计划内者学费全免(俗称'全公费'),每月尚有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此前好像还有公费医疗而计划外则需缴纳学费、杂费、公寓费,且自负一切日常杂用。
作者 刘云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2年第1期224-225,共2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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