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土地银行区别于城市的土地储备机构,系指经营土地存贷及从事与土地有关信用业务之金融机构。为了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财产功能,盘活'沉睡资本',使土地资源进人流通领域,从而扩大社会资本的来源,土地银行在融资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科学合理的土地银行体系的建构与运行,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的融资成本,满足'三农'经济的资金需求。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3年第1期224-233,共10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参与刘云生教授司法部课题“我国土地银行法律制度构建研究”(12SFB2040)
中国法学会课题“农村土地股权制改革:现实表达与法律应对”(CLS(2013)D130)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