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每一次法律适用就是一种解释,一种法规范的发现与续造,而绝对不仅是单纯的涵摄。——约瑟夫·埃塞尔~①《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利益仅作出'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可约定归属'和'占用共有场所的为共有'三个概括性的制度安排,但相互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比如,第2款预设的前提为开发商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享有自由支配的权利,第1款又直接对开发商自由处分车位的权利苛以限制。而且。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4年第2期45-57,共13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