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载体,也是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基础资源。土地是一个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根本。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开发,能够促进国家建设良好发展。1896年荷兰建立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它是最早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国家。之后,一些国家纷纷开始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如美国、德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匈牙利、瑞典、澳大利亚、挪威、西班牙、瑞士、韩国、以色列等。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5年第1期15-28,共14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13JZD007)
司法部课题“我国土地银行法律制度构建研究”(12SFB2040)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