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的重要制度,它保障不动产物权的静态秩序和动态安全。《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审查方式、责任承担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因规定过于原则,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登记审查的方式、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等有不同的认识,很多方面尚未达成共识。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为统一不动产登记作出制度安排。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全面展开。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5年第2期72-82,共11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实证研究——以皖川渝等省为考察对象”(项目编号:XZYJS201406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