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每一种法中,都存在一个‘对物的最基本划分’,也就是说,整个经济一社会制度都以它为基点……这种基本的划分在现代法中表现为不动产与可动产之分。'~①我国《物权法》亦不例外。但是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第30条中首次出现'不动产'的表达,到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我国立法对动产与动产的界定、区分,仅《担保法》给出了框架性解释,缺乏细化规定和权威性解释。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5年第2期187-196,共10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