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融资需求日益膨胀,加上新型之交易形态与日俱增,现有之担保物权制度(抵押、质押、留置)已不足以适应时代之需求,非典型担保由此应运而生,这些担保包括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和优先权。依我国交易之现状,当事人双方常以不动产为对象,并以买卖合同方式约定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移转于担保权人以确保担保债务之清偿(且当事人间亦据此买卖合同之约定就不动产进行了移转登记~①),本文认为此种交易模式与让与担保制度最为契合,故而本文拟以此交易模式为考察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24条~②中之'担保'法律关系],由此揭开此担保法律关系背后之制度——让与担保。囿于我国尚无成文法规定让与担保。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CSSCI
2017年第1期35-49,共15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教育部201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批准文号:13JZD007)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土地银行法律制度构建研究”(批准文号:12SFB204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