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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研究——《物权法》第63条第2款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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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成员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逻辑结果和实践需要,保障农民成员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是健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关乎此次农村地权改革的成败。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和制度深化改革期,一方面,各类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另一方面,时值民法典编纂,中央亦连续出台多个推进法治建设和农村改革的文件,政策和法律层面均为农民权益保障法治化制度化提供契机。
作者 李兴宇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CSSCI 2017年第1期144-153,共10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教育部201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批准文号:13JZD007)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土地银行法律制度构建研究”(批准文号:12SFB204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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