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不动产役权的新近发展在地役权现代化趋势下,~①我国台湾地区于2010年修正'民法'时通过15个条文对地役权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不仅将地役权名称修改为'不动产役权',而且增设了'自己不动产役权'和'准不动产役权',在役权的设立主体、适用客体和具体内容等方面均有较大幅度突破。此次改革备受瞩目,被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誉为使古老的地役权制度面向未来充满盎然生机。~②不动产役权似乎是以一个较新的概念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但其并非空中楼阁抑或新瓶装旧酒。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CSSCI
2017年第2期93-105,共13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教育部201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兴权利的基本问题研究”(编号:16JJD820031)
司法部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课题一般项目“新生权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16SFB2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