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分则的编纂工作如火如荼,担保法在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具有不容小觑的作用,~①因此在担保法人典编纂过程中,不仅应注意入典体例的选择,更应加强对具体担保制度的关注。债权天然存在风险,债权人为规避或转移风险,为保障自己债权的最终实现,多综合吸收保证制度与担保物权制度的各自优势,选择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保障自己债权实现,达至'双剑合璧'。~②然而混合共同担保制度横跨物权与债权,因此在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责任顺位与责任份额一直是理论、立法与司法需要明确回应的重要课题。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CSSCI
2017年第2期106-119,共14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城市治理下容积率指标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16SFB5012)
2017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功能论视角下混合担保制度之解构与重构”(编号:CYS17094)
2017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人文改良下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对《民法总则》第16条的评释”(编号:2017XZXS-35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