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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抵押物“不得转让” 被引量:3

On “No transfer” of the mortg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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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认定,我国经历了曲折的立法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5条:'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的,其行为无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作者 曹兴权 胡永龙 Cao Xingquan;Hu Yonglong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CSSCI 2018年第1期40-50,共11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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