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背景与问题之说明流担保契约,~①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作出的,当债务人未如约履行届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直接取得担保财产之归属的约定。对流担保契约的效力,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目前可以大致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1)绝对禁止模式,即在民法典中明定禁止流担保契约的模式。
作者
吕斌
郑志峰
Lv Bin;Zheng Zhifeng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CSSCI
2018年第1期128-147,共20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2017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积极推动’互联网+’行动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7SKG005)”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团自治与团体性决议行为的私法规制研究(15CFX062)”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调整对象的重新确定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15CFX03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