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商标反向混淆的特点,分析侵权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特征。相对于正向混淆而言,在反向混淆中侵权损失和侵权获利都难以量化。对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适用"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标准,同时综合考虑在先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时间、商标原本的价值及其为在后使用人获利所作出的贡献、在后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2期27-29,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