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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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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下简称"25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县市一级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众多,如何正确理解"25条"成为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
作者 谭专棋
出处 《中国招标》 2015年第45期19-21,共3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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