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魏晋南朝的录尚书事,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一般由尚书省以外的公卿级官员兼任。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尚书省的'政本'地位密切相关。首先,以尚书省以外的要员任职录尚书事,能够增强尚书省处理政务的能力;其次,其他部门的要员有参与和掌握尚书事务的需要;最后,王朝有意用外来人员录尚书事,以形成录尚书事与尚书省长官的权力制衡。录尚书事首先必须总管尚书奏事。审署上奏文书、参与和主持公卿博议和尚书省的议政,是录尚书事'职无不总'的重要体现。
出处
《北大史学》
CSSCI
2014年第1期37-50,375-376,共16页
Clio at Beida
基金
湖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