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聘任合同具有单方行政优先权,教师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多方行政主体的监督与领导,应遵守学校章程,在享有合法性权利的同时承担法定义务。然而,现实教育教学情景下,由于教师滥用权利、消极履行义务以及其他非有意因素而导致的纠纷仍然存在,不仅教师本人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给学校及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在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宏观背景下,明晰教师的权利边界、建立教育纠纷预防机制、提高教师应诉风险能力成为眼下预防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法律纠纷发生的实然选择。
出处
《教育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36-43,共8页
Education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