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取证工作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无论是检察权还是审判权,对侦查权的程序控制都更多地体现为事后的监督审查。在缺乏司法审查等控权设计的情况下,我国对刑事侦查权的控制更多地是通过公安机关内部业绩考核来进行的。绩效考核和案件考评等难登法律殿堂的内部管理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了办案的重要标尺,而这些恰恰是法学研究难以触及并且容易忽视的问题。
基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公安执法规范化与刑事执法问题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2015BKY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