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复议是以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并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制约,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诉讼是以独立性、专业性为核心的公正司法,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护的最后屏障。两者是广义的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行政争议制度。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取消行政复议并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建立类似于专门人民法院性质的、独立的行政法院,这种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12-14,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