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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买、使用假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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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老师:2013年2月,张某与陈某、昊某从贵州省遵义市乘火车到重庆的途中,被告人张某购得总面额一万余元的假人民币。到达重庆陈某住处后,张某向陈某、吴某提出用假人民币买商品来换取真人民币。陈某等人均同意。同月21日上午,张某与陈某、吴某乘车到某村一商店,由陈某用一张面额一百元的假人民币购买红梅香烟一包,获取真人民币95元。
出处 《中国保安》 2015年第22期82-8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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