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6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已于1999年7月3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 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第三条 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