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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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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计量器具 ,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 ,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第三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 ,建立罚没票据领用缴销制度 ,罚没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揶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
出处 《质量指南》 2001年第4期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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