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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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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接上期)四、现场处罚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现场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都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总的来说,主要包括“表明身份、现场笔录、告知理由、听取辩解、现场裁决、执行”等步骤。具体操作如下:1.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有两个以上参加,说明来意并出示执法证件;2.现场检查,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并收集有关证据;3.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影响和危害后果不大,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即时行政制裁;4.处罚的幅度和种类在法定范围之内;5.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作者 张其利
出处 《质量指南》 2001年第S2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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